金纪发〔2013〕7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市委“十一条”、县委“九条”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车使用行为,狠刹公车私用不正之风,公车私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从近期群众举报和明查暗访掌握的情况看,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公车私用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抓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落实,切实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学习驾驶技术等私人活动。
二、严禁专职司机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
三、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四、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洗浴以及非公务接待的饭店和宾馆等场所。
五、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在完成工作日出车任务后以及双休日、节假日非公务活动期间实行定点停放封存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效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将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并经查实违规使用公车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两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劳务派遣人员一律辞退。
中共金乡县纪委
金乡县监察局
2013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