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发〔2012〕60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困难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财政补贴、党内支持、社会募捐等方式,建立困难党员关爱基金,用于救助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金乡县困难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困难党员摸底统计,鼓励基层党组织及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基金建设,以实现困难党员救助的经常化、制度化。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金乡县困难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有关精神,建立党组织关心和帮助困难党员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党内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经县委研究,设立困难党员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关爱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爱基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资助、财政补贴、民政支持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困难党员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助的原则;
(4)公开公正、专款专用、量入而出、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四条 关爱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县委组织部从留存党费中拨款;
(2)县财政资金补贴;
(3)县民政专项资金支持;
(4)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5)社会募捐;
(6)关爱基金的合法增值部分;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关爱基金主要以定向募集的方式筹措,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基金捐款,以实现关爱基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均由直接接受捐款的基层党组织或县委组织部出具收据。对捐赠金额较大的,由县委组织部颁发证书。
第三章基金的救助对象
第七条 基金救助对象为下列党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困难党员;
(2)年人均纯收入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未享受农村低保补贴的农村党员,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未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补贴的城镇党员;
(3)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4)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党员。
连续担任村主职干部10年以上,或累计担任村“两委”干部20年以上且正常退职的困难党员,以及曾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困难党员,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以下党员不纳入基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群众威信较差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6)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8)有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基金的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开展慰问活动。每年春节和“七一”前,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标准一般为每人300元。
第十条年度内一次性困难补助。对生产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的党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生活特困党员的救济。对于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困难党员,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生活补助,年度内一次性补助300元至1000元;
(2)遭受大病、重灾或突发性事故党员的救助。对因上述原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的党员,视情况给予生活救助,年度内一次性补助500元至2000元;
(3)对困难党员子女考上大学的,一次性给予500至1000元助学金;
(4)符合条件的退休(离职)干部中的困难党员、各类先模党员或其他困难情况需要救助的,其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给予最高帮扶额类的救助;年度内已接受其他途径救助的,不执行以上救助标准,视情况给予适当救助;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内对同一党员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五章基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困难党员需要向关爱基金申请救助的,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因重大疾病而提出救助的,需同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填写《金乡县困难党员关爱基金救助审批表》和《金乡县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初审、党(工)委复审、县委组织部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金乡县困难党员关爱基金救助审批表》和《金乡县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后,由所在党支部核实情况报所在党(工)委审查;党(工)委复审同意后,将《金乡县困难党员关爱基金救助审批表》和《金乡县生活困难党员信息登记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根据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并由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公示。对县委组织部审批的困难党员救助对象,各党(工)委要在其所在党支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发放。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批情况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党(工)委,由各党(工)委负责发放给困难党员个人。实行救助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有发放的救助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入帐凭证。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每年春节、“七一”前后集中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随时进行救助。
第六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关爱基金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县委组织部设立专户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关爱基金的审批机关为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县委组织部设立困难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关爱基金筹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救助资金初审及基金收支情况统计、督查、通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保持关爱基金本金的稳定性,原则上以基金每年产生的利息金作为本年度救助资金,未使用利息金计入下年度基金本金。
第十九条县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组织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内容应包括:困难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等。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台帐核实调整,由各基层党委统一上报县委组织部,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困难党员救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定期对基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委组织部每年公布基金接受捐助及下拨款项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关爱基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