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14〕20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严禁党政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干预市场微观经济活动的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关于严禁党政领导干部
直接插手干预市场微观经济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党政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干预市场微观经济活动的规定》(济发〔201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直接插手干预市场微观经济活动,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议事规则,擅自表态或乱开口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强迫、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市场微观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带头依法行政,严禁以下行为:
1.直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等。
2.直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介绍或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以拆分工程项目、弄虚作假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等。
3.直接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
4.直接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
5.直接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允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等。
6.直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管,擅自要求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盲目要求压缩工期、赶进度等。
7.直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等。
8.直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擅自要求违规进行物资采购,擅自同意为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等。
9.直接插手干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10.直接插手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借贷、经济纠纷等事项。
11.直接插手干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2.直接插手干预招商引资活动并擅自决定或指名道姓给予优惠政策等。
13.直接插手干预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投资入股等各类应由市场配置资金、资产、资源的微观经济活动。
14.直接插手干预应由市场决定配置的具体微观事项,擅自滥用职权强迫下级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入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要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执行制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纪律松弛问题,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第六条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实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票决制。加强集体决策机制运用,实行“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联审会审”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七条建立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严格执行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或不执行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八条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和制约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权力运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十条 重大规划实行集体决策,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执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认真执行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手续,加强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坚持国企改革实行市场化,公开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程序,让国有产权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和透明。
第十四条 坚持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经过法律程序,依法做出最终裁决。不准利用手中职权干预司法程序的裁决,为经济纠纷中的某一方说情、脱责或在个人与行政机构发生纠纷时偏袒与其具有相关利益的行政机构,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资源开发利用等,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进行科学评估,对涉及金额较大、农民群众关注的,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实施细则的落实。组织部门要把实施细则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内容,人事部门要把实施细则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切实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